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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销售外包装标签标识近似“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中国包装网2022-10-15设计百科包装仿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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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销售外包装标签标识近似“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谯城区销售外包装标签标识近似“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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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的内容,依法对“常相聚干锅鸭”经营的牛栏山酒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京良”牛二陈酿酒13瓶(1x500ml)的外包装标签标识与“牛栏山”陈酿白酒标识相近似,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与“牛栏山”陈酿白酒标识相近似的“京良”牛二陈酿酒13瓶,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3日通过“多多买菜”平台以70元/箱的价格购进标示为保定市京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京良”牌牛二陈酿酒(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x12瓶)2箱共24瓶。该批次白酒的外包装标注的绿底、黄边框、牛的图像、瓶盖颜色、“牛二陈酿酒”文字的排版及格式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的外包装相近似,“牛栏山”文字图形商标、“”文字商标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是第15615869号、第866912号,“”注册商标在2006年1月份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影响。当事人销售的“京良”牌牛二陈酿酒的包装、装潢与“牛栏山”牌陈酿白酒的外包装标识相近似,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至案发时,当事人以15元/瓶的价格售出“京良”牛二陈酿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11瓶,剩余的13瓶被我局依法查获,违法经营额360元。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机各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许可范围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2022年1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及2022年1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违法经营额360元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证明“牛栏山”注册商标所有权。

  证据五、经当事人确认,2022年1月1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京良”牛二陈酿酒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仿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违法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2年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谯市监牛集罚告字〔2022〕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仿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的涉案物品较少,违法经营额较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6】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的内容,依法对“常相聚干锅鸭”经营的牛栏山酒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京良”牛二陈酿酒13瓶(1x500ml)的外包装标签标识与“牛栏山”陈酿白酒标识相近似,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与“牛栏山”陈酿白酒标识相近似的“京良”牛二陈酿酒13瓶,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3日通过“多多买菜”平台以70元/箱的价格购进标示为保定市京池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京良”牌牛二陈酿酒(酒精度:42%vol,规格:500mlx12瓶)2箱共24瓶。该批次白酒的外包装标注的绿底、黄边框、牛的图像、瓶盖颜色、“牛二陈酿酒”文字的排版及格式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的外包装相近似,“牛栏山”文字图形商标、“”文字商标均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是第15615869号、第866912号,“”注册商标在2006年1月份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影响。当事人销售的“京良”牌牛二陈酿酒的包装、装潢与“牛栏山”牌陈酿白酒的外包装标识相近似,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至案发时,当事人以15元/瓶的价格售出“京良”牛二陈酿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11瓶,剩余的13瓶被我局依法查获,违法经营额360元。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机各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许可范围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三、2022年1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及2022年1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违法经营额360元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证明“牛栏山”注册商标所有权。

  证据五、经当事人确认,2022年1月1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京良”牛二陈酿酒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仿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违法事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2年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谯市监牛集罚告字〔2022〕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仿冒“牛栏山”陈酿白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购进及销售的涉案物品较少,违法经营额较小,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6】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谯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